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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企業初創期稅費優惠
(一)小微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
1. 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
(1)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,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。在2022年12月31日前,退稅條件按照“享受條件”中第一條規定執行。
(2)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,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;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,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。
2.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
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,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,免征增值稅。
3.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
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,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免征增值稅;適用3%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,暫停預繳增值稅。
4.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%加計扣除,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,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,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
自2022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%在稅前加計扣 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自2022年1月1日起,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%在稅前攤銷。
5.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
2021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,減按12.5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,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,減按 25%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
6. 小型微利企業減征地方“六稅兩費”
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,由省、自治區、 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,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, 對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在 50%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、城市維護 建設稅、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、印花稅(不含證券交易印 花稅)、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小型微利企業已依法享受資源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房產 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、印花稅、耕地占用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 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,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。
7.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
包括所屬期為 2021年10 月、11 月、12 月(按月繳納)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(按季繳納)的企業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(代扣代繳除外)、國內增值稅、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。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,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各項稅費金額的50%,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全部稅費,延緩的期